夫妻买卖房屋效力西安合同纠纷
---杜凯律师
【案例】
张某和李女士为二婚,婚后感情尚可,但因张某长年有病,需要李女士照顾,双方于20**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市**区**花园**号面积为106平米的房屋以******元的价格卖给李女士,该房屋为张某婚前财产,张某和前妻有一子张小某,张某向房屋管理部门交回原房产证,缴纳契税,支付个人所得税等。张某因病去世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张小某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最终经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上诉人李女士与张某**年*月*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上诉人张小某应协助李女士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件分析】
在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买卖房屋的情形并不常见,尤其是在各地房价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夫妻之间通过买卖达到变更过户的目的也时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审判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可能会有不同的思路和见解。但是,还应抓住案件本身的不同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裁判。本案张某和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回原房产证,缴纳契税,支付个人所得税等,都证明双方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对于房屋的价格及其支付价款等如李女士和张小某有争议,可以另行解决,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