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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4日分类:工程案件浏览:619次举报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杜凯律师

实际施工人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支付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优先权主体有权就承建工程请求法院折价或者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所阐述的优先权主体为“承包人”,而根据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可知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分包合同承包人等。而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仍可参照合同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并不应当影响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仍依据施工合同的特殊属性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由此可见,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承包人,不能排除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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