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凯律师 00:00-23:59
杜凯律师
愿意提供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丰瑞律所五佳典型案例律师!价值贡献奖律师!口碑律师!
18166666236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在毒品案件审理中发现新的贩毒事实是否可以直接根据现有证据定案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6日分类:毒品浏览:410次举报

在毒品案件审理中发现新的贩毒事实是否可以直接根据现有证据定案

   ---杜凯律师

 有观点认为,发现新的贩毒事实即使之前没有被告人的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因为被告人的口供并不是必须的案件证据,在“几乎零口供”的案件中,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不是也可以定罪量刑吗?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有观点就认为,在毒品案件审理中发现新的贩毒事实可以直接根据现有证据定案。

对于这样的观点是存在错误的,首先是程序上的错误。公诉机关承担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阐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合议庭确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的刑罚的职责。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提到的案件事实,在庭审中发现存在其他的犯罪事实,则属于新的犯罪事实。对于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公诉机关确定案件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提交补充起诉状或者另案起诉,而不能由法院直接审判确定案件事实,这违反了法院中立的原则,同样违背了司法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这也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于毒品刑事案件出现的这种情况,应当由公诉机关补充被告人口供及相关证据。因为口供在刑事案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口供属于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全面的证明作用。被告人作为犯罪的实施者对于案件的起因、发展过程、关键细节、结果等都有直接的感知。即使被告人为了能够从轻减轻处罚对犯罪事实否认和辩解,也是可以从其中获取相关案件情况的。而且被告人对于新的犯罪事实可以自愿认罪认罚,这样可以按照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如果审判机关直接对新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也是变相剥夺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

 


杜凯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 执业16年
    • 18166666236
    •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3.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00次 (优于98.5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7次 (优于9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7852分 (优于99.8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849篇 (优于97.98%的律师)

    版权所有:杜凯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236363 昨日访问量:821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