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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及相关研究(西安刑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4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1912次举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及相关研究(西安刑事)

---杜凯律师

【案例分析】

被告人刘某为某某公司经理,在经营管理期间向各地区销售代表索贿,先后向5名人员以各种理由索贿66万元,各地区代表为了谋取各种利益(包括非法利益)通过现金及转账等形式支付刘某相关费用。

法院裁决: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本案,是定敲诈勒索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的区别是,被告人刘某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如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特别法规定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6万元)、五倍(100万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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