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治行为应遵守相关规定
---杜凯律师
近来看到关于高校自治行为引发的相关报道。
包括,原告俞某与某某院校不服退学决定起诉至法院,法院裁判被告未提供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的会议记录,亦未举证证明已告知原告俞某对退学决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还有某某院校的女生为了满足自己男友的不良需求多次拍室友照片给男友,学校给予其记过处分。
这让我联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田某诉北京某某大学拒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该案开创了司法干预高校教育自主管理权的先河,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该案明确了高等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对于这类纠纷如何平衡高校自治行为和学生的权益一直存在诸多争论。
高校的自治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学生的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法律很有必要进行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利会被滥用。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可以根据章程自主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对学籍管理实施教育及处分等权利。《高等教育法》也规定了高校的办学思想及对学生管理的权利等。《学位条例》规定了高校具有学位证书授予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高校具有奖惩学生的相关权利及应当遵循的相关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不同类型的高校自治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当先由学校内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校纪校规及法律规定等对申诉进行处理。在高校的申诉制度无法有效保护学生的相关权益时,学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司法审查时既要审查程序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实体是否合法,要进行全面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