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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期限为18个月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4日分类:工程案件浏览:12297次举报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期限为18个月

---杜凯律师

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一般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亦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

现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既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又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因此,新司法解释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进行了调整,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这是新司法解释的最大变化和亮点,之前在实践中一直对于六个月保护期限太短有争议,新规出台无疑特别有利于对承包人权利的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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