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还是卖淫嫖娼怎么区分
---杜凯律师
【概念】
“一夜情”也可以俗称为“露水夫妻”:是指双方临时性自愿发生一次性关系,之后双方没有联系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指异性或同性之间通过金钱或财物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分别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区分】
“一夜情”和卖淫嫖娼的区别之一就是,两者的后果不同。如果是“一夜情”不属于违法行为,属于道德情操调整范围。如果是卖淫嫖娼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为拘留罚款)。
“一夜情”和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不同。
“一夜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1、主体双方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
2、双方发生性行为的目的是寻求刺激、心里满足、报复等,但不是为了直接的获取财物。
3、双方真实发生了性关系。
“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1 、发生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
2 、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进行交易;
3 、发生性关系。
【实践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在抓到两者非正常的发生性关系时,嫌疑人经常会将“一夜情”作为逃避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免于治安处罚的辩驳理由。
公安部门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调查双方的关系,是情侣,是陌生人,是网友等。其次,要调查双方为什么在一起,是否发生性关系。第三,要调查,是否存在给予金钱或财物的情况。第四,要调查主观上是否有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