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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不明知发生事故肇事后离开现场不能认定逃逸情节主观上不明知发生事故肇事后离开现场不能认定逃逸情节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0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755次举报


主观上不明知发生事故肇事后离开现场不能认定逃逸情节

---杜凯律师

【逃逸情节的认定】

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开车发生碰撞是会有感知的,比如声音、车辆的震动或晃动等。但是对于主观上不明知发生事故肇事后离开现场不能认定逃逸情节。刑事案件的定性,必须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如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行为人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离开现场,就不能直接认定逃逸情节。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㈠停车义务;㈡保护现场;㈢抢救伤者和财产;㈣报警;㈤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量刑标准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

(1) 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死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 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十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追逐竞驶在道路上超速50%以上的;

(3) 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4)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5)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6) 明知是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7) 超载货物50%以上或者营运中大型客车超载人员20%以上驾驶的;

(8)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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