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赔偿责任(2022最新)
---杜凯律师
【教育机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是过错责任原则,这里的学校过错是指教育管理的过错,学校只在管理职责的时间、范围内对学生负责,如有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自杀身亡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在教学过程中,如学生犯错,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老师是可以惩罚教育学生的。学校领导,年级主任,班主任,对于犯错的学生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写检讨书,要求家长一起配合教育等等。处在叛逆期、青春期的某些学生,因为无法忍受老师的正常批评教育,选择自杀。对此,如学校尽到了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