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诈骗与民事欺骗的区别(2022西安)
---杜凯律师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唐某某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从张某处多次借钱,并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张某。经查,唐某某将多次从张某处借来的9万元用于赌博、消费等挥霍一空。唐某某将车辆也私下买与他人。后唐某某无法还款外逃,经张某报案,被公安部门抓获。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唐某某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还是刑事诈骗。
【案件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为:
(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人以虚构的理由进行借钱,让出借人认为借款人是合法使用,具有归还预期。但事实上,借款人的在借款时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民间借贷借款人是具有归还的意思的。
(二)行为人借款后的行为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后并没有真实的投资经营行为,比如工程投资、做生意等。而是用于赌博、消费、还债等。而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则有真实的合法的民事行为,具有获取更多钱款的可能性,具有归还钱款的可能性。
(三)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归还借款行为
诈骗人往往在借款后并没有积极的归还借款行为,因为借款人在借款时根本没有还款的打算,虚构了“借款用途”,借款后,进行赌博、供自己挥霍等,资金无法收回不能积极归还借款。对于有观点认为,只要借款人进行了还款行为,无论还款多少都阻止了刑事诈骗的构成,对此,不能这样机械的理解,对于有些案件借款人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应当考察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从而确定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诈骗罪。
【本案分析】
对于本案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属于“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