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与自首
---杜凯律师
【案例】
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车牌号为*******号小轿车,行驶至某某村路口十字时,因夜间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路人康某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康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逃逸,后第二日到公安部门投案。被告人郭某和康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家属谅解。
本案郭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日投案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自首为案件焦点。
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郭某交通运输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分析】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的条件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郭某是在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下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调查、询问,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因此成立刑法规定的自首。被告人郭某的逃逸行为不影响其自首情节的认定,逃逸行为成立仅仅是法定刑升格的根据,刑法并没有因为逃逸行为将自首排除在外,只是自首后其从轻减轻处罚的刑期应当以升格的法定刑为基础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