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人员住处查获的毒品能否计入贩毒数量(2021西安)
---杜凯律师
【案例】
张某某与李女士为男女朋友关系,李女士欠赌债较多,张某某长期以贩养吸,为了替李女士还赌债,张某某购进大量毒品藏在租住房屋内,张某某先后六次要求李女士将共计7克毒品交付给购买毒品人员。后公安部门将张某某和李女士抓获。租住房内查获冰毒314克。
对被告人李女士定罪量刑时租住房内查获的300可毒品是否可以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女士为男女朋友关系,李女士对于张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是明知的,而且先后六次参与贩卖毒品行为,张某某贩卖毒品的目的之一也是为李女士还赌债,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相互依存关系,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其实,李女士也对藏匿在租住房内的毒品享有处分权。从相反的证据要求分析,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存在案外人所有、捡拾、用于治病等反证的情形。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应采用事实推定的证明方法,对从贩毒人员住所等查处的毒品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法律规定】
在2008年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并未就这一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法{2015}120号文件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首次规定。即采用了事实推定的方法。具体如下:
1、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被抓获时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事实,一般应当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但允许行为人提供反证,即嫌疑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或者并非其所有的除外,包括祖传持有、捡到的、医用等;
2、行为人对查获的毒品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并处罚,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中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2月1日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中也有相关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