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嫖娼发生纠纷报警如何处理(2022)
---杜凯律师
近来看到一则新闻,20岁的男子约40岁的失足女包夜,因女子中途离开,男子愤然报警。男子报警,因女方没有契约精神,谈好的服务一个晚上,女子却中途找理由跑了,这种行为让男子气愤难平,选择报警。
那么这名男子和失足女的行为是否违法?对于失足女的处罚是否应比男子的处罚更重一些呢?
【律师普法】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进行交易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性交、口淫、手淫、肛交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拘留、罚款的处罚。所以对于新闻中的男子和失足女的行为都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处罚。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对被处罚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所以对于新闻中的男子应当考虑其本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