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类案件最新裁判方向(2021)
---杜凯律师
【分析】
对贪腐案件的审理,要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是否构成犯罪。
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公款的具体去向及行为人的处置意思来加以综合认定,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形式上的侵占行为与贪污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吞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植物犯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产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了,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认定。
【案例】
被告人蒋某系都**市**政府工作人员,在20**年至20**年受**市***人民政府安排,负责**区**村拆迁工作,具体承担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和拆迁资金总体把控的职责。在此期间,被告人蒋某利用经手和审核村民普查资料的职务便利,将拆迁预算资金结余较多的情况告知.......,三人经共同商议,通过伪造封户普查表、领款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等拆迁补偿资料的方式,共同骗取政府拆迁资金予以侵吞。
通过在被拆迁张某、刘某、田某、唐某、郭某、吴某的封户普查资料上虚增房屋面积、伪造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方式,套取拆迁补偿资金*******元。由梁某、褚某于20**年*月*日从银行取现,并于当日存入蒋某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元。
......
被告人蒋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元,可对被告人蒋某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在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1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对查封在案的被告的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