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撤销征收决定(行政诉讼西安2021)
---杜凯律师
拆迁征收涉及到被拆迁的每一个家庭,如果认为拆迁政策违法,如何起诉?根据司法经验,如果对拆迁政策不服,应当在看到政府征收决定时,在六个月内起诉。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征地公告一般不可诉,但与征地批复内容不同可诉。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发布征收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收补偿标准等批准事项,通过公告的行为告知被拆迁人,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
关于征收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为被告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其行政征收主体适格。
关于征收目的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问题。《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的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第二类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