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撤销房屋产权证(行政纠纷2021西安)
---杜凯律师
申请撤销房屋产权证属于行政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往往涉及起诉主体问题,时效问题,民行交叉问题等。
关于主体的问题,房产管理发放部门在历史上由政府的不同部门进行登记发放,其职责会有所变化。起诉时,应将现如今具有管理发放房产证的部门作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属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可以办理、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对于登记存在瑕疵,是否进行撤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对于有些案件涉及民事纠纷,应当在民事纠纷处理结束后进行行政诉讼。是先民后行,还是先行后民,要看具体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如原告认为基础房产交易侵害其权益,应当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其双方交易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不能直接申请撤销房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