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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案件管辖权(西安2021)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2次举报

借款案件管辖权(西安2021

---杜凯律师

借款案件为常发类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如何起诉是很多原告的疑惑,能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呢?司法实践中,如何您不仅仅有借条、借据等证据,而且有转款凭证等证据,能够清楚证明借款关系,借款已经支付借款人,对此没有争议,那么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如果对于借款人是否收到借款有异议,借款人又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案件则有可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什么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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