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要货款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西安2021)
---杜凯律师
【引言】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常出现欠付货款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欠付货款的案件,可以根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这样就方便了原告,节约了诉讼成本。
【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
20**年*月*日至**月*日,被告刘某某从原告田某处购买某某牌苹果,应付货款100000元费用,被告刘某某支付了80000元,但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原告田某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某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向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法院认为,从原告田某起诉的情况看,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刘某某从原告田某处购买了**箱苹果后,原告田某主张被告刘某某未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田某的住所地**省**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刘某某住所地**市**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于是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