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保险离婚分割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
原、被告主张的双方名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的分割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名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部分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未予处理,故应予以分割。即原告名下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9000元、被告分得4500元;医疗保险6000元、被告分得3000元,由原告给付被告。被告名下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30000元,原告分得15000元、医疗保险8000元、原告分得4000元、职业年金20000元,原告分得10000元,由被告给付原告。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唐男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共计7500元。二、被告唐男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女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共计29000元。三、.......。四、......。五、驳回原告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如果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进行分割。
法院虽不能对养老保险金的未来价值进行分割,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时间段是可以确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个人账户中已缴纳的费用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
对于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