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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权债务离婚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4日分类:离婚浏览:551次举报

               夫妻债权债务离婚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

200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元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相互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开始尚可,但逐渐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已无和好可能。另,自2017年起,方女士被迫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之久。方女士刘某在经营*安装生意过程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刘某300000元的劳务费,应为共同债权。刘某声称做生意欠案外人债务400000元,但只能出示相关欠条,没有转款记录,也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方女士刘某均系再婚,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夫妻长期分居,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离婚协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方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方女士刘某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债权应依法分割,各150000元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方女士刘某离婚;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刘某劳务费300000元,方女士刘某各享有150000元的债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双方各自承担300

【律师分析】

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查明的债权可以进行分割。对于一方主张的债务,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处理。

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往往存在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企图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

【法律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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