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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认定(西安2021)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1年10月30日分类:毒品浏览:340次举报


吸毒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认定(西安2021

---杜凯律师

吸毒者被现场查获毒品如何定性,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吸毒者仅仅是为了个人吸食,则不应定罪。构成强制戒毒可以进行处罚。对于客观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明显超过吸食毒品的客观情况,应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如吸毒者是以贩养吸,则应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吸毒者每天吸食毒品的量,考虑这一情节,酌情处理。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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