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能轻信口供(西安)
---杜凯律师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杜凯律师进一步分析】
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是一种独立的刑事证据类型。
口供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真假混同性,需与其他证据配合性等特点。
在很多案件中,口供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前后矛盾,变化很大,有的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等等。究其原因,除过案件本身原因之外,也因为公安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诱供,逼供等情况而造成。因为,按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规定,非法证据可以申请排除,但是对于毒树之果却是可以被采纳的,毒树之果也就是因非法口供引出的客观物证可能被法院采纳。
但是,对于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或引导,诱导等非法方式取得的口供证据,因为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刑事审判的内在要求,应当竭尽全力将其排除在外,不能因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使得法院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