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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寻衅滋事

发布者:杜凯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8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镇**村**组,身份证号码************,2019年**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大街**小区****,身份证号码************,2019年**月**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1 、****年**月**日**时许,唐某、方某、李某等在某某区某某路歌之王因琐事持械对被害人张某、郭某、殴打,致张某、郭某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微伤。

****年**月**日**时许,唐某、方某、李某等因琐事持械、啤酒等在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店内对常某实施殴打,致使常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常某伤情属于轻微伤。

田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方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连同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

  三 、  ……

  审判长 ***

  审判员 ***

  书记员 ***

【法律规定】

  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8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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