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辉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4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和被告董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6日婚生长女甲,2009年5月16日婚生次女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时发生矛盾,现已分居生活。原被告分居后,两个子女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和吕XX在唐山市曹妃甸一起投资成立XX公司,现该公司已停业。在经营公司时,原告名下共有债权57万元。原告因做生意等原因,欠被告母亲年得爱17万元。另查明,河北省XX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536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分居生活,经本院调解,双方因家庭矛盾比较大,夫妻感情仍不能和好,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在双方离婚后,两个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能够确定夫妻共同债权共有57万元,但该债权系原告做生意时所形成的债权,故该债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该债权的一半即28.5万元。原告欠年得爱17万元债务,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被告所述该债务系原告和其母亲之间的个人债务,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X与被告董X离婚。
二、婚生长女甲由原告王X抚养,次女乙由被告董X抚养,从2004年1月1日起,原告王X每月给付乙抚养费224元,被告董X每月给付甲抚养费224元,均给付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夫妻共同债权57万元归原告王X所有,原告王X给付被告董X28.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17万元,原告王X和被告董X各负责偿还8.5万元。
上述履行事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