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含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附和合同。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此类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即为格式合同。对合同相对方而言,他们无权对格式条款发表任何意见,只能作出两种选择:要么全盘接受合同的规定而订立合同,要么拒绝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约占到99%,如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停车场与剧院的收据、百货商场的售货小票、加油站的加油收据等都是格式合同。
由于订立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利用自身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的优势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导致大量霸王条款出现。所谓霸王条款,并非专门法律术语,而是消费者给那些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专门起的一个形象的名字。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一种无效条款。回顾几年前,被大众所知的“使用充值卡的手机,不提供通话详单打印服务”、“房地产商在出售房屋时侵占消费者购房预定金和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银行电话挂失不承担责任”、“个人房贷全额保险才放款”、“售出商品,概不退换”、“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打折机票不能退”等早已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属于“霸王条款”,但现在依旧如影随形地伴随着人们的生活而存在。目前公众遇到的“霸王条款”和“霸王现象”数量还是很多的。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者选择“霸王条款”和“霸王现象”非常普遍的占43.89%,选择比较普遍的占51.45%,选择一般的占3.89%,选择比较少的占0.76%,选择根本不存在的为0。可见“霸王条款”和“霸王现象”普遍存在,并且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等十大行业存在的“霸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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