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仲裁,仲裁裁决开发商立即为业主办理房地产权证。胜诉后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院移送财产所在地越秀法院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执字第2754号
申请执行人:彭恒哲,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刘华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晶,该公司总经理。
彭恒哲与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xx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彭恒哲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洁靖
审判员 刘卓江
审判员 黄晓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