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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权

发布者:吴远保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92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又称过失性解除权,是指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相比,《劳动合同法》未再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即时解除权

劳动者即时解除权,又称被迫解除权(被迫辞职)或推定(用人单位)解雇,是指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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