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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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法律顾问 |805人看过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条件与域外不同,现阶段不宜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进行限制。但从发展方向看,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乃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刑事司法规律。有学者认为,被告人为留看守所服刑而提出上诉的做法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且有违司法诚信。未来可考虑实行有因上诉制度与损失时间指令制度、二审书面审查机制相配套的办案模式。还有学者从实证分析角度出发,认为为了防止滥用上诉权、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我国应建立二元上诉结构,即在速裁程序中引入裁量型上诉和上诉许可制,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沿用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权利型上诉。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在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有论者认为,值班律师制度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法律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与权利保障人,要避免在实践中蜕变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合法性的见证人与背书者;法律要求值班律师发挥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重要作用,却没有赋予其必要的诉讼权利予以支撑;同时,值班律师的职责与收益、风险等严重背离。究其根由,是值班律师作为权利保障者与权力配合者角色定位交织,值班律师与辩护人的职能混同,本应政府承担的法律援助责任转为律师义务。法律除了应明确界定值班律师的身份、功能外,还应赋予其支撑功能的具体诉讼权利,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援助体制。还有学者认为,律师的有效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完善律师参与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律师值班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律师在庭审前诉讼阶段的“有效参与”,以保障认罪协商合法、认罚处罚公正和程序选择理性。呼市刑事律师,内蒙古刑事律师公司,呼和浩特刑事律师公司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方面。有学者认为,虽然当前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程序案件一致,但由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尊重,加之这两类程序对“从简”“从快”的内在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实践操作中的降低是必然的,也是应当的。但有论者对此存有不同看法,认为认罪认罚促使程序的推进方式发生了变化,但并非降低证明标准。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价值追求,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而不能因为庭审程序简化而降低。还有观点强调,从历史经验看,能否正确对待证明标准问题,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成效。我国证明标准在坚持主观确信“不变”的同时,在认罪与不认罪案件、轻重不同的认罪案件及特别类型的认罪案件中,对客观方面的证据印证程度应区别对待,即证明标准层次化仅是客观方面的层次化。通过类型化走向精准化,应是证明标准的未来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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