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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369人看过

一、抢夺罪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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