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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526人看过

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糜某、张某共同或单独至镇江新区、丹阳市丹北镇等地向路某、吉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次,数量10.94克,得款共计3600元。

2017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与吉某进行毒品交易的糜某,当场扣押吉某购买的1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1.31克、糜某驾驶的轿车1辆及车内人民币500元、1只绿色雪碧瓶带白色长吸管的自制冰壶、轿车副驾驶座位上的1只黑色帆布挎包及挎包内冰毒99.8克等物品。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糜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对于贩卖的及查获的毒品一并认定贩卖数量,数量达108.61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计5.63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糜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众所周知,毒品不仅危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还可能引发很多社会问题。法律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近年来,大宗毒品犯罪时有发生,零包贩卖犯罪屡禁不绝,对上述行为均应严厉打击。

本案中,被告人糜某虽然实际卖出毒品仅为8.81克,但被查获的毒品为99.8克。根据法律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因此,本案中糜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108.61克。被告人张某虽然贩卖毒品的数量仅为5.63克,数量较少,但因其多次贩卖毒品,属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应从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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