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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在古代是女方个人财产,现在是如何定性的?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409人看过

      1、嫁妆结婚登记前陪送的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的财产,一方婚前得到赠与的财产也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女方父母陪送嫁妆是在婚姻登记前,那么嫁妆应该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不能分割,女方可以要回。

  2、嫁妆结婚登记后陪送的

  嫁妆是女方父母赠与的财产,娘家陪送嫁妆的行为,我们把它定性为赠与行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结婚登记后女方父母陪送的嫁妆,若事先父母指明嫁妆只是赠送给女方,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的,父母陪送的嫁妆则默认为对夫妻两人的赠与,该赠与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生活中,结婚时一般都不会事先约定嫁妆的归属。因此登记后才开始赠送的嫁妆,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共同分割。

  3、嫁妆是房产的,特殊处理

  嫁妆是房产的,需要特别说明。婚前就已经登记在女方名下的,理所当然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才转移产权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女方父母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陪送的房产嫁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若房产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嫁妆可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女方可将嫁妆要回,若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夫妻俩人可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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