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L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36人看过

【案情简述】


1、盗窃罪:L某于2014年6月19日与尼某某、西某、尼某、达某闲逛至益州大道中航国际广场停车场,发现该处停放有一辆白色小轿车的后座有一个黑色背包,经过商议后西某、尼某、达某负责望风,尼某用弹弓将玻璃打碎,L某将背包取出。随后五人逃离现场,后五人因迷路向治安巡逻队员问路时,因形迹可疑被挡获。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4950元。高新区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L某系未成年人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后L某未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2、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16日3时许,罗某、邹某某和朋友在“零点”酒吧门口被L某无端挑衅,后罗某北部和邹某某腰部被L某刺伤,L某被巡警挡获并被刑拘,经鉴定二人系轻微伤。


【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盗窃罪,因行迹可疑被挡获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Ⅱ、寻衅滋事罪,事出有因,系双方因碰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
Ⅲ、L某系未成年人,从轻处罚。
Ⅳ、L某自愿认罪、坦白情节。


【结果】


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500元。L某在宣判后第10日刑满释放。


【办案随笔】


在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中,结合实践经验,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行为人有采取秘密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二行为人实际上占有了他人财物,三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价值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
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无端挑衅,对他人进行伤害,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





文章转自为你辩护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