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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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的条件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调解谈判 |357人看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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