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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程序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217人看过

  根据《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须程序。交警部门的事故书不收费用。
  2、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4、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不再调解,建议当事人去法院诉讼解决。
  5、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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