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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受伤、财产损失如何界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376人看过

     死亡,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重伤,按司法部,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试行)》执行。

      财产损失,是指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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