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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歌起诉“新浪微博”等三家平台侵犯名誉权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539人看过

  因认为新浪微博用户“白云扒卦”、网易用户“心悦白云(真)”、凤凰博客用户“心悦白云”发布的相关文章严重贬损其声誉,导演陈凯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分别将平台运营商北京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乙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三案。

  原告分别诉称,2016年12月原告陈凯歌获知,“新浪微博”网站(域名:weibo.com)中昵称为“白云扒卦”的微博用户自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间共计发布12篇涉及原告的微博,“网易新闻APP”中昵称为“心悦白云(真)”的网易用户自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间共计发布10篇涉及原告的文章,“凤凰博客”网站(域名:ifeng.com)中昵称为“心悦白云”的博客用户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共计发布16篇涉及原告的博文。上述文章包含“这辈子被导演陈凯歌害惨了,当年和陈凯歌同居8年,都到谈婚论嫁地步,想要享受齐人之福”、“堪称猎艳高手,泡妞专家”等诸多针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的诽谤、侮辱性言论。

  原告陈凯歌认为,以上网络用户在没有进行任何求证的情况下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无端猜测与抹黑的行为,给原告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已严重贬损了原告的声誉。原告因此蒙受了来自各方的众多误解和质疑,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上述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肆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肆意诽谤,这必会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急剧降低,该微博用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根据原告的诉请向法院提供该侵权用户之详细身份信息,以供原告依法追究该新浪微博用户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分别向原告提供上述用户的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信息,同时分别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判令上述用户分别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合理开支合计22万元。如三被告不能提供上述用户身份信息,则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目前,三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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