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

  • 执业机构: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认为图书未标明动物性别侵权 消费者起诉出版社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消费权益 |387人看过

  因所购图书中未标明动物性别,消费者贾女士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将该书的出版社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贾女士诉称,其于2016年4月22日从书店购买《自然与科学启蒙》一书,回家后发现该书第30页所示动物均未标明性别,而早在2012年3月国家动物博物馆曾明确高等动物包括鸟类都是有性别的,故该书的出版社将有性别的高等动物说成是无性别的高等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故其要求出版社就图书中不真实的内容公开更正并消除影响。

  被告出版社辩称,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要求动物配图要标注动物性别,该书配图标注的是动物的通用名称,所标注名称是正确的,故不同意贾女士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贾女士所购买图书是面向学龄前儿童的读物,其中相关内容是引导幼儿认识各种动物以及它们的生活环境,并非是针对动物性别的认知,所以并无必要对动物的性别予以特别明确。同时,就一般公众理解,没有标注动物性别不能得出否认高级动物具有性别区分的判断,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贾女士的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