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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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者在住院期间做的伤残鉴定有效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521人看过

   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

  对有争议的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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