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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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的房屋卖给善意的第三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337人看过

  1.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进行的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关于合同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一般分为完全有效、完全无效和相对无效,而相对无效包括效力待定和效力不完全两种。

  2、在合同中,最为关键的是要清楚出卖人的权利状态,必须要求出卖人提供合法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否则容易在实践交易中受到欺骗。无论是在私人现房买卖中还是在合同中,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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