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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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本人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34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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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成功应聘于一家私企,任职于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的出纳等工作。正式入职后,恰好单位一名员工因工受伤,需要计算单位应当支付的保险待遇数额。那么,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本人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答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规定,工伤保险中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单位而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基数。平均月缴费工资,应当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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