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李某和赵某是同村好友,李某在货运公司当搬运工,赵某在建筑工地当小工。某日,李某因病不能上工,便委托赵某替他一天。当天赵某正好轮休,便答应了李某的要求。赵某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被一块从车上掉下来的地板砖砸伤了脚,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2-3趾骨骨折。那么,替工人员在劳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致残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答疑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要想享受工伤待遇,其前提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且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因工作造成的。替工人员遭受的伤害虽然是因为在货运公司工作造成的,但其既非货运公司员工,也未和货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替工时未征得货运公司同意),所以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次,虽然替工人员的情况不构成工伤,但不代表替工人员不可以向公司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