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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电力公司的会计,2016年11月3日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后经单位返聘重新回原单位上班,一日下班途中张某被一辆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事后单位以张某是返聘人员为由拒绝为其认定工伤,那么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因公负伤的能否算工伤?
律师答疑
退休返聘人员因公负伤的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16年3月28日出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所以,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