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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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婚前丈夫借的钱,妻子就一定不用还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372人看过



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弟弟于20165月结婚。婚前,女方要求买车买房,我们全家就把所有的积蓄都拿出来了,但是仍然不够。我们只能向亲戚借钱,最后,姨妈同意借给我们20万元。当时,我们约定的还款期为20175月。到期后,姨妈要求我弟弟还钱,但是,我弟弟只能拿出5万元。姨妈知道我弟媳手里有彩礼钱,因此要求弟媳继续清偿欠款。弟媳认为该笔欠款是我弟弟家人所负的婚前债务,自己没有必要偿还。我想咨询一下,男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其配偶一定不负清偿责任吗?

律师答疑

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即使结婚后也不会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没有义务偿还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其配偶是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的。对此问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可见,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被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夫妻另一方就对该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同时,《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律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据此,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屋、车辆等财物,在婚后可能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笔借款就会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尽管一个人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一般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转变为共同债务,但如果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或将其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也将会转变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双方对借款就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您弟弟在婚前,同意了女方买房买车的要求。您的家人为了给您弟弟买房买车,向您的姨妈借了20万元。由于您弟弟和弟媳在婚后共同使用了该房屋和车辆,因此,对于买房买车的欠款也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您弟媳对此欠款也就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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