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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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质权人擅自使用质押物而导致其损坏的,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6日|分类:抵押担保 |300人看过



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向您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和付某是朋友,201612月,我因为急需用钱而向付某借了1万元,我们双方约定借期为6个月。同时,我将自己刚刚买了不久的一台价值2万元的摄像机质押给他。当时,我告诉付某,因为摄像机很容易损坏,因此,让他不要使用我的摄像机。付某也答应了我的要求。20176月,我将钱还给了付某。可是,在付某将摄像机归还给我之后发现,不仅摄像机的外部有磨损,而且部分功能也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使用了。所以,我想知道,付某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而使用摄像机并导致其损坏的,其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答疑

付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如果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是不能够擅自使用质押财产的。否则,如果其使用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事先与付某作了约定,他不能擅自使用您的摄像机。然而在质权存续期间,付某没有经过您的同意使用了摄像机,并且导致摄像机外部磨损,部分功能出现问题,此时,其应当承担对您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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