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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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找谁还钱?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27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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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我与高某相识多年,他经营着一家百货商店。2016年,高某为了扩大店面的经营规模,便向我借款200万元,并以自己的宝马X6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他还找到他的一位朋友那某作担保,那某是某家具厂的总经理,经济实力还不错,个人也比较诚信,我便借款给高某,但是我们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两种担保的实现顺序。2017712日已到还款日期,但高某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还款。那么,我应该如何实现我的债权呢?

律师答疑

对于这种既有人保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我们称为混合共同担保,其实现顺序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决定。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既有人保又有物的担保,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实现顺序时,要区分物的担保的提供者,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应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则物保与人保不区分先后顺序。在您的这种情况中,是高某以自己的汽车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您应当先行使抵押权,对于不足部分再要求保证人那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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