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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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因受债权人胁迫而成为保证人的,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36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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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2014年,某建材公司的老总辛某找到我,希望我做靳某的保证人。原来靳某经营的电器公司目前资金运行紧张,他向辛某借款500万元,辛某要求他提供保证人,但是靳某找不到为他提供保证的人,因此辛某便找到了我。我以公司的资金也比较紧张为由进行推脱,但辛某告诉我,他的堂弟在市土地管理局担任要职,如果我不提供担保,那么我就不可能拿到正在竞标的那块土地的使用权。无奈之下,我便做了靳某的保证人。目前,还款日期已到,而靳某却无力偿还。那么,我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律师答疑

您当保证人完全是因为辛某的胁迫,对于因胁迫而成为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因为,保证是一种风险性很高的活动,保证人一般会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衡量后才会答应,如果保证人因受债权人胁迫而进行担保的,那么他的财产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基于此,对于因受债权人胁迫而当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辛某作为主合同的债权人,利用其堂弟在土地管理局任职的条件对您进行胁迫,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做了靳某的保证人,在靳某无法还款时,您是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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