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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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丈夫婚前置办的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33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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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介绍,我认识了小刘。小刘年轻有为,刚工作两年后,就凭借自己的努力,买到了自己的第一套房子。结婚后,为了给自己好一点的生活,我们两人共同出资,又买了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于是小刘打算将自己婚前买的那套房子出租出去,每个月获取一定的租金。但是,好景不长,我们结婚不久,就开始不断地吵架,最终选择了离婚。在离婚时,我觉得小刘通过出租房子所获得的租金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小刘觉得这是自己的财产,与我无关。那么请问,对于婚前购置的房屋,婚后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答疑

您好,对于婚前财产出租获得的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子是小刘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该房子的出租收益属于从房子所出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小刘婚前购置的房产为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对该房子进行出租所获得的租金属于孳息,也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您无权主张该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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