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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84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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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一位出租车司机。一日上午,张先生去送乘客,正常在道路上行使,突然一个女子冲出来直接撞在了张先生的车上,该名女子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该女有自杀倾向,是故意撞向张先生的车,张先生无责。那么,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答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存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如自杀性交通事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与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也是完全一致的。此外,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所谓“碰瓷”的现象,还需要予以特别说明。所谓“碰瓷”,是指一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骗取、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不应当予以赔偿,而且还要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分别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损财物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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