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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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妻子擅自打掉了孩子,丈夫能让妻子赔偿吗?

发布者:张越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38人看过

 法律咨询

我和我妻子结婚八年一直没有孩子。刚开始,我们都觉得刚毕业,工作还不稳定,所以没要孩子。这几年,我们的经济条件改善了很多,并且工作生活都比较稳定了,我多次跟她说想要个孩子,但她都以最近工作太忙为由一直拖延时间。20174月,她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于是去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了。我非常高兴,但是她不想要,于是偷偷地跑到医院做了人流。这让我很伤心,我想咨询一下,我可以以我妻子擅自做人流,侵犯我的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答疑

我国法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规定处理。”《民法典》是关于准予离婚情形的具体规定,该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即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也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丈夫如果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妻子支付损害赔偿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是,若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离婚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生育权,但二者所依据的基本权利是不同的,女性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而男性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特别法,《民法典》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法的特别规定是应当优先适用的。也就是说,当女性的生育权与男性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会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因此,虽然您妻子未经您的同意,擅自做了流产,但是您也不能以其侵犯了您的生育权为由要求她支付损害赔偿,即使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也会驳回您的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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