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代理的离婚后纠纷一案,我方是被告,是男方,与女方离婚时约定婚后购买的不动产过户给男方后,男方过户给子女。后因不动产权属人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拍卖,男方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女方起诉男方,认为男方不积极履行过户义务导致财产损失,认为离婚协议的财产分配,是综合平衡后的约定,男方如不能过户则应赔偿。
我方提出,协议约定了过户给子女的前提是房屋过户到男方名下。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过户时间,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且在房产被查封前,女方也没有催促男方过户的证据,证明双方因为过户费用高,怠于过户是双方责任。互不承担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对方所有诉求。

